
颍州区防汛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防汛预警“叫应”,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防汛工作责任,强化基层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暴雨洪涝灾害损失,根据《颍州区暴雨预警信号“叫应”与防汛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试行)》(阜州防指〔2023〕2号)文件内容,重新制定《颍州区防汛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适用我区的防汛预警包括暴雨、台风、洪水以及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预警。“叫应”是指预警发布部门或行业主管通过电话等方式,使预警区域内防汛责任人第一时间获知预警信息。
第三条 预警“叫应”按照“谁发布、谁叫应,谁主管、谁叫应,分级叫应、跨级提醒”的原则。根据紧急程度及单位实际,可直接电话“叫应”,或采取短信、微信、广播等方式,10分钟内无应答,则电话“叫应”。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收到防汛预警时,应按照“把预警变为指令、把指令变为行动”的要求,第一时间组织会商研判,部署落实防范应急措施。
第五条 各级应急部门应会同预警发布部门建立由宣传部门、手机短信、应急广播等组成的红色预警24小时紧急向社会公众发布渠道。
第二章“叫应”方式
第六条 暴雨、台风预警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叫应”:
(一)我区预警一般由市气象部门代为发布。接收暴雨、台风等气象红色预警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通知同级应急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其收到后做好记录,并通过与应急部门提前商定的渠道,“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提醒村级防汛责任人。
(二)预警覆盖到区的应急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并通知同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其收到后做好记录,“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提醒村(居、社区)防汛责任人。
(三)当我区境内有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台风等气象红色预警时,区防办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并“叫应”同级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暴雨、台风其他等级预警开展“叫应”及“叫应”的具体措施,由各级防指根据辖区防汛特点自行确定。
第七条 洪水预警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叫应”:
(一)当水文部门发布我区洪水黄色及以上预警时,预警覆盖的区水利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并通知同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与应急部门提前商定的渠道,“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提醒村(居、社区)防汛责任人。
(二)当水文部门发布的实时预报,我区将发生超警戒及以上水位洪水时,区防办应第一时间通知受影响的区级水利、应急部门负责人。
(三)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应与水利、应急等部门建立洪水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叫应”通航船只和基层通航管理单位。住建、水利、城管、应急等部门共同建立城市洪涝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 资规、水利、城管、应急、教育、住建、文旅体、经信、发改、住保等部门应建立完善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预警“叫应”机制,明确“叫应”实施主体、触发条件、“叫应”范围和具体措施等。
第三章 应急响应联动
第九条 当收到防汛预警时,区防指(防办)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联动措施:
(一)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暴雨、台风、洪涝风险,及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根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视情向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
(二)当收到暴雨红色预警时,区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响 应,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在岗指挥,通过电话或视频调度预警 覆盖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各级防汛包保责任人应督促指导包保乡镇街道落实防汛措施,必要时下沉包保地区。
(三)当收到暴雨、洪水,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时,区防指 应组织研判重点区域人员风险,必要时及时发布转移指令,组织受威胁群众提前转移。
(四)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与应急、水利、城管、教育、住建、文旅体、发改等部门等部门实时会商,对重点地区进行跟踪调度。必要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实行联合值守,对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值班值守和防汛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暗访。
第十条 当收到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联动措施:
(一)区防办更新降雨、洪水实况预报,更新频次和降雨落区预报精度由各级防指根据本地防汛特点确定。
(二)教育、经信、公安、资规、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旅体、应急、发改、住保等部门应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灾害风险研判,重点分析灾害可能对本行业领域造成的影响,部署、落实防范应对措施,视情向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当收到暴雨红色预警时,应当研判是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
(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重点项目管理中心等在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针对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叫应”项目法人和施工现场总负责人,监督指导落实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四)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基层应急队伍等应急力量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必要时在重点区域前置人员、装备。
(五)在暴雨、台风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生效期间,发改、资规、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旅体、消防救援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防办,应在每日9时前向区防办报送本行业领域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当收到暴雨、台风橙色及以上级别,洪水黄色及 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橙色及以上级别,城市内涝高等级预警时, 乡镇街道、村(居、社区) 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联动措施:
(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主要负责人在岗指挥,乡级防汛包保责任人下沉到包保村(居、社区)督促指导防汛防台风工作。
(二)乡镇街道“叫应”村(居、社区)防汛责任人,村(居、社区)通过上门、大喇叭、警报器、铜锣、应急广播、电话等方式预警到户、到人,覆盖到区域内建筑工地、工贸企业、景区景点、农家乐、民宿等。
(三)乡镇街道及时研判危险区域风险,及时发布人员转移指令,按照预案转移受威胁群众。
(四)乡镇街道可对辖区内景区景点、建筑工地、地下空间、道路桥梁、沿河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进行临时管控,必要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四停”等措施。
(五)乡镇街道督促指导村(居、社区)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城市积涝点、水电站、塘坝圩堤、危旧房等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险情立即报告村(居、社区)防汛责任人、乡镇街道防办。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应立即对险情开展先期处置,视情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紧急情况下,巡查人员可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
(六)乡镇街道、村(居、社区) 对集中安置人员落实专人管理,危险解除前,已转移人员不得返回。
(七)乡镇街道、村(居、社区) 落实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乡镇街道第一时间向区防办报告突发险情灾情,对人员转移安置情况进行滚动报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根据预警“叫应”需要,各级防办、相关成员单位、基层责任人要明确“叫应”接收方式(值班电话及联络员手机),确保汛期及其它重要防汛时期24小时通讯畅通。各级防办应协助相关部门收集防汛责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要查明辖区灾害风险点,尤其是是涉及到人员安全的灾害风险点,逐一落实责任单位、网格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各级防指应强化督导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 工作机制落地落实。区防办将不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防汛预警 “叫应”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发现问题视情 通报。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收集上报因“叫应”及时、联动有力有效避免人员伤亡的典型案例,区防办将视情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