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2024-07-04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宜昌市政府网

宜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宜昌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具体负责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办,并在开庭前报请同级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中,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只由原行政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七条 对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视为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在一审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二审、再审等其他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到有案必出、应出尽出。

  第九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本机关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

  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每年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本级政府全局性工作或中心工作;

  (二)涉及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兑现行政允诺等影响政府诚信和地方营商环境的案件;

  (三)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说明并由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应诉职责,按时出庭参加庭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推动调解、和解,促进案结事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于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典型案件,组织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提高出庭应诉能力。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研究推进行政争议预防与化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等措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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