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3-07-23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政府官网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和《潍坊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潍发改价格〔2020〕236号)规定和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情况,调整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经认真科学合理测算,核定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为0.81元/立方米,昌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为3.10元/立方米。并于2023年6月12日发布了《昌邑市发改局关于调整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昌发改〔2023〕14号)。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相关要求
1.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中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3.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以保障天然气供应为目标,维护我市天然气市场稳定,及时疏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矛盾,我市于3月22日上午,组织召开了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听证会,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的19名听证会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上,市发改局相关负责同志就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的背景、政策依据和现行价格标准、成本监审情况、定价听证方案等内容向听证会代表做了详细说明。与会代表围绕定价听证方案展开交流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大多数代表赞同和支持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认为听证方案体现了公平,综合考虑了居民承受能力及燃气企业承受能力,有利于疏导上游燃气价格变动带来的价格矛盾。部分代表建议我市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应根据成本状况、参考潍坊市周边县市水平。部分代表还建议适当增加壁挂炉用户第一阶梯气量。
4.天然气终端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同步联动。
二、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完善了相应的保障政策。
1.调整壁挂炉用户阶梯气量,将第一阶梯气量增加400立方米。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即3.1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不含)至1800立方米(含)的,执行第二阶梯价格,即3.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18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执行第三阶梯价格,即4.65元/立方米。
2.对“气代煤”用户按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对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平均价格水平(3.41元/立方米)执行。
4.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用气价格仍按2.85元/立方米执行。
5.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制定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昌价发〔2015〕40号)规定执行。
6.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7.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关于制定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昌发改〔2019〕85号)同时废止。
一、政策依据和相关要求
1.国家先后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中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3.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以保障天然气供应为目标,维护我市天然气市场稳定,及时疏导天然气上下游价格矛盾,我市于3月22日上午,组织召开了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听证会,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的19名听证会代表参加会议。听证会上,市发改局相关负责同志就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的背景、政策依据和现行价格标准、成本监审情况、定价听证方案等内容向听证会代表做了详细说明。与会代表围绕定价听证方案展开交流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大多数代表赞同和支持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暨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认为听证方案体现了公平,综合考虑了居民承受能力及燃气企业承受能力,有利于疏导上游燃气价格变动带来的价格矛盾。部分代表建议我市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应根据成本状况、参考潍坊市周边县市水平。部分代表还建议适当增加壁挂炉用户第一阶梯气量。
4.天然气终端价格由门站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其中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终端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同步联动。
二、保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为保证特殊用户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制定完善了相应的保障政策。
1.调整壁挂炉用户阶梯气量,将第一阶梯气量增加400立方米。壁挂炉用户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含)以内的,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即3.1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1200立方米(不含)至1800立方米(含)的,执行第二阶梯价格,即3.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1800立方米(不含)以上的,执行第三阶梯价格,即4.65元/立方米。
2.对“气代煤”用户按市政府或相关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对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第一阶梯、第二阶梯气价平均价格水平(3.41元/立方米)执行。
4.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用气价格仍按2.85元/立方米执行。
5.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关于制定民用天然气阶梯价格的通知》(昌价发〔2015〕40号)规定执行。
6.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7.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关于制定昌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昌发改〔2019〕85号)同时废止。
阅读:163 评论:0
上一篇: 昌邑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