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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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为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改变,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分期分批禁止在城市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心镇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的起始时间和范围应当予以公布。
二、目标任务
为保护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禁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禁止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禁现范围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古峰镇、屏城乡、路下乡、熙岭乡、甘棠乡、长桥镇、棠口镇、双溪镇、岭下乡、寿山乡等乡(镇)的中心镇区。
四、主要内容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依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县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备案: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销售的;
(三)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五、政策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