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露天市场经营秩序长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辽阳县露天市场经营秩序长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县露天市场经营秩序长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露天市场的管理,杜绝露天市场“脏、乱、差”,露天市场无序经营,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辽阳县区域内,一切从事露天市场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并尊重市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 露天市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地区管理、分区负责,各乡镇委派专职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乡镇政府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做好露天市场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公民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的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经营习惯。
第二章 环境卫生方面管理要求
第五条 市场实行规范化管理,摊位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第六条 做好日常清扫保洁,污水归槽入管,垃圾日产日清。保证消防设施完好、通道无堵塞。
第七条 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严格落实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
第八条 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
第九条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
第三章 经营秩序方面要求
第十条 禁止超范围占道经商及沿街叫卖行为,经营商户必须入场经营。对流动商贩,市场管理人员要及时清理、制止,引导进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无占道堆物作业,禁止市场及周边店铺经营业主越门堆放商品或加工作业。对从事建筑材料砂、石、水泥等,对从事煤炭经营等,造成粉尘污染的要进行覆盖。对从事电焊、车辆维修等因存在安全隐患严禁店外作业。
第十二条 无乱涂写张贴。禁止农贸市场及周边店铺在门厅、临街建筑物体、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牛皮癣”广告或占道摆设招揽顾客的牌匾。
第十三条 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城管、市场部门人员的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四章 对临时搭建物方面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经营业户严禁在露天市场内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或其他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地方政府市场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批建手续。
第十五条 在露天市场严禁长期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影响通行。
第五章 车辆管理方面要求
第十六条 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 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十八条 经营业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运营车辆交通工具,在运输散装货物时,应密封覆盖,避免扬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辽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至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