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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公示更新

时间:2024-06-04   作者:中国县域   来源:安吉县政府官网   阅读:87   评论:0
内容摘要:部门名称条线名称事项代码目录名称监管层级(通用)罚则(行政处罚)罚则详情(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名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粮食物资330259004000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公示更新

部门名称 条线名称 事项代码 目录名称 监管层级(通用) 罚则(行政处罚)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裁量依据名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04000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05000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浙江省粮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试行) ①欠付1个月以下,欠款数额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欠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以欠付1个月罚款5000元为基数,按欠付日期每增加3日增加5000元罚款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不足3日的,不增加罚款额度;
③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欠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以欠付2个月罚款5万元为基数,按欠付日期每增加3日增加5000元罚款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不足3日的,不增加罚款额度;
④欠付3个月以上,欠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以欠付3个月罚款10万元为基数,按欠付日期每增加3日增加5000元罚款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不足3日的,不增加罚款额度:
⑤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3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限期未改正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⑥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50万以上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16000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0000 对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或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浙江省粮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试行) ①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以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000元罚款200元为基数,按代扣代缴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罚款200元的比例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高于20万元。
③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限期未改正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④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0万元以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1000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浙江省粮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试行) ①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受到警告后1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未建立经营台账,
以受警告后1个月未建立台账罚款3000元为基数,按每逾期3日增加1000元罚款予以处罚,不足三日的,不增加罚款额度
③受到警告后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未建立经营台账,
粮食收购经营者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其他主体罚款4万元
④受到警告后5个月以上未建立经营台账,
粮食收购经营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其他主体罚款5万元。                            ①初次发现没有报送或逾期报送,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受警告后逾期未改正,
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为标准,予以递增罚款处罚,但最高额不高于3万元
③虚报、瞒报、拒报,
以违法行为次数为标准,予以历次累计,第一次给予5000元罚款,每增加一次罚款增加5000元,但最高罚款额度不高于7万元;粮食收购经营者以上违法行为满三次予以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一个月的处罚,四次以上予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但不再予以罚款。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2000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轻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
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警告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4000 对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人有粮食流通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5000 对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未单独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暂无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1 对粮食经营者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粮食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试行) ①虚报、瞒报数量低于应储数量5%以下或500吨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虚报、瞒报数量占应储数量5%以上10%以下或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虚报、瞒报数量占应储数量10%以上20%以下或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④虚报、瞒报数量占应储数量20%以上30%以下或2000吨以上3000吨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⑤虚报、瞒报数量占应储数量30%以上或3000吨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2 对粮食经营者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3 对粮食经营者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4 对粮食经营者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5 对粮食经营者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6 对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阻挠出库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7 对粮食经营者违规倒卖或不按规定用途处置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8 对粮食经营者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09 对粮食经营者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6010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 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 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 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 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 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 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 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暂无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粮食物资 330259027000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批) 轻微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首次违法; 2. 危害后果轻微;
3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责令期限内改正。 警告
严重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 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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